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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的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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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歆梧
发表于 2020-12-19 12: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往往陷入这样的认识误区,结果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锒铛入狱。
进入误区的根源在于私心太重,良知迷失。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后天的学习使得人的性格差距越来越大。“近墨者黑,近朱者赤”。社会上有正面的事物,也有负面的事物,二者交相错杂。一旦沾染上过多的负面影响,就会良知迷失,直至良知尽失,只有多受正面影响的人才能保持良知,正门正路。有良知的人为公,办事聪明干练;没有良知的人为私,行事诡计多端,极不正派。

一、交友不慎,良知迷失
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陈世礼在任职期间,与一帮开发商结为“兄弟”,对他们送来的钱物一律笑纳,收受贿赂500多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在承揽工程、减免税费等方面谋取利益。陈世礼后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在狱中后悔地说,是“朋友”将他送进了监狱。
         有一些官员就是因为“朋友”而锒铛入狱的,这些官员把“朋友”作为自己人,进而发展到钱权交易,不知不觉被“朋友”牵住了牛鼻子。
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这交友是人际关系的一大学问。交友结为“兄弟”之事,古人多有为之。蒋介石将之用于政治,前后与多人包括李宗仁、冯玉祥“义结金兰”,说得梵音高奏,拆穿西洋镜,一切为了他的党国事业。结果如何?李宗仁被蒋介石逼往了美国,最后李宗仁在中共感召下,回到了祖国大陆。当冯玉祥彻底认识蒋介石的真面目时,魔爪早已伸向了他。所以这结为“兄弟”的,各方都怀着鬼胎,无非是相互利用。“兄弟”是朋友的昵称,虚情假意的朋友“兄弟”,信之必出问题,必出危险。
陈世礼交友,可谓不慎。不慎的根源是自己的良知已有一半迷失,洗脸爱鼻子,爱点小便宜,受贿时自欺欺人,说是朋友交往,见礼必“笑纳” ,苦果必自食。
到了陈世礼之类的贪官,成了“牛鼻子老道”,被人牵着鼻子走时,哪样违法乱纪的事做不出来?
虽说江湖上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实际上也不过是基于个人恩怨。酒肉朋友,捧红不捧绿,最后捧出了一个“权钱交易”,不出贪官才怪!
马克思主义认为,为全人类奋斗才是最大的良知,共同来为此奋斗的人才是朋友。
真正的朋友,必须互相帮助,共同前进,大家一起为国家为人民做好事,做实事。
江湖朋友,酒肉朋友,当不在此列!
其实,陈世礼所交之友者,贪官奸商,沆瀣一气,岂有良知不迷失之理?他自己就不想为人民办事,何有良知?无良知者交无良知者,一串蚂蚱而已,岂有他哉!

二、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惜死
         目前,事后感谢成为行贿人行贿的常见方式。有的事前有约定,有的并无约定,但实质都是钱权交易。有的官员在事先行贿面前尚能保持警惕,却经不起“谢”的诱惑,认为事后被感谢收钱物是“人之常情”,不是受贿犯罪。
         安徽省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强,是被事后感谢“谢”进监牢的。前些年,城建公司与合肥某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在王强的关照下,城建公司除返还该物业公司350万元投资款外,另外补偿该公司300万元。为表示感谢,该物业公司事后送给王强现金95万元。在受审时,王强为自己辩护说:“我都是事后收的感谢费,又没有伸手向他们要钱,不能按受贿定罪。”后来,王强被判处无期徒刑。
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其实,伸手也好,不伸手也好,收受才是事实。只要你收受了贿赂,不论原因、途径如何不同,但罪恶事实是一样的。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官员迷失了良知,眼睛只会往钱上看。如果王强为别人帮了忙,本身一无所图,他还会收受“事后感谢”的贿赂么?
         可见,良知之重要。一旦迷失良知,金钱的诱惑就无法抵御,只好乖乖举手投降,没脸没相的做了金钱的俘虏。
        “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惜死”,这才是官员应有的良知。
         开国总理周恩来,在外国无一分钱的存款,受到了全世界的敬仰,他逝世后联合国下半旗为他默哀,说明他已是全人类认同的文明楷模、良知榜样。
         凡爱钱的官员,你敢对比一下么?

三、裙带风,关系网
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620万元钱物中,大部分是通过儿子和情妇汪某以所谓“咨询费”、“业务费”及“贷款”等名义收受的。后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詹奇无期徒刑。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官员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出面接受钱物就不是犯罪,因而利用家人和特定关系人“曲线受贿”,为钱权交易披上了一层伪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用“特定生态系统人”受贿也是犯罪。
“咨询费”、“业务费”及“借款”名目繁多,林林总总,但一条线吊一串蚂蚱,这条线就叫贿赂。这一条线又粗又长,蚂蚱可以各有其名,但本质都是一个蚂蚱属性,一句关总,都是贿赂。
赵詹奇之辩词,或者叫狡辩,或者叫自欺欺人,一回事,至死不悟,下辈子还不醒悟。良知迷失至此,无药可救。
         中国人重亲情,亲亲戚,所谓“人情不是账,来了裤子也要当。”这个民族性格的优点是亲和力强,易于团结;但负面作用也显而易见:几千年的裙带风演变成今日的关系网,情人二奶,有本事尽管弄,反正官官相卫,问题不大。同时家人亲戚一起配合,当官员违法犯罪时,都是力图遮掩、包庇、保护,而置社会、法律于不顾。为了舍车保帅,收受贿赂时由儿子、情妇代劳,但“帅”的责任是客观存在的。分析一下便知,或者说“帅”想多拉几个垫背的,或者说权钱交易更隐蔽,但所有现象都掩盖不了受贿的本质。
         再说,养情人、包二奶本身就触犯了国家法律,而多人如此,未被查处,岂非咄咄怪事?
         由于裙带风、关系网的存在,使反腐倡廉工作的阻力和难度更大了。

四、权力、干股与化公为私
有的官员错误认为,只要与行贿人形成经营关系,得到的好处就是“利润”和“分成”,不算受贿。因此,他们往往以参股、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形式,用经营关系掩盖钱权交易。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塘厦分局原局长罗东胜与某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朋友。李某为得到消防工程审批和验收方面的关照,便让罗东胜入干股。罗东胜多次通过干股分红名义接受该公司贿赂161万元,利用职务为该公司谋取利益。罗东胜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土地和矿山等资源本来是国家的、全民的,但经手管理的官员、管官的上级官员,把这些资源视为个人可用资源,喜欢给谁就给谁,受惠者或者是亲友,或者是铁杆哥们,大家都在一股风(裙带风)、一个网(关系网)里,投桃报李,大家得利,于是“干股”顺理成章地从地下冒了出来。
所谓“干股”,其实不“干”,这是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权力把国家资源化公为私,恩赐给了一些人,于是这些人才心甘情愿地向施恩者奉送干股。权钱交易而已,岂有他哉?
所以,干股也好,利润也好,分成也好,都不是官员应得之物,收之即为受贿,多么高深的诡辩都掩盖不了铁的事实。

五、“牵线搭桥”析
        “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牵线搭桥得点好处,不是受贿。”
         还有的官员认为,只有在自己权限管辖内才具有“职务之便”,在权限管辖之外利用自己的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办事收钱不是受贿犯罪。
         浙江省委原书记王华元涉嫌受贿771万元,另有89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中不少受贿行为发生在不在其职权管辖的领域,而是他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关系,为他人在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中“牵线搭桥”,使他人谋取利益,自已从中受贿。2010年,王华元一审被判死缓。
“牵线搭桥”,要看牵的什么线,搭的什么桥,王华元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关系牵的线,已经不是马其诺防线,而是为人谋私利的黑线,其桥也是牟取暴利之桥。
这线这桥,都是“职务之便”牵就搭好,明摆着以权为他人谋私,进而换取好处。
为什么他不去为困难群众牵线搭桥,让他们脱贫致富,这是因为他认为得不到好处,觉得白费精力,把人民公仆该干的事早忘之脑后,良知已被狗吃,所以,他为财神老板这样的牵线,是把自己送上耻辱柱的缧绁;这样的搭桥,是把自己送进地狱的奈河桥。
有良知的人,其实早就知道:此线,不能乱牵;此桥,不能乱搭。

六、名义与实质
“以单位名义收点回扣,给大家搞点福利,不是犯法。”李卫庆狡辩振振有词,其实不值一驳。
         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原局长李卫庆为了搞创收,让全局职工集资成立了两家公司,与承建方进行不平等竞争。此后,该公司先后收取了185万元的回扣进入基建局的小金库,作为福利发放给全局职工。后来,又利用广西职工技术协会基建局分会名义,接受承包商财物,分发给职工。
         法院以基建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李卫庆因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卫庆此举,以公之名,行为私之实,把私分国家财产称之为分发“福利”。
李卫庆只是小巫,与某些央企比较起来,不过是小巫见大巫。
这些央企“老大”为什么始终长不大?因为某些官员腐败了,变着法儿损公肥私、化公为私。报假账,把赢利谎报为天文数字,然后巧立名目,大肆分发、侵吞国家财产。不查处这些人,央企不仅长不大,还会夭折!       
某些央企的某些官员,心中只有顺手牵羊、监守自盗,视国家财产为私产。这样的官员还有什么良知?让没有良知的官员理企业,都是请鬼看病。还有什么银监会、证监会高官高管,自己海贪犹未知足,再让夫人包揽福彩巨利,也是化公为私的“高超”手段。
拍案问天,抑制不住火焰,是彻底查处这些贪官的时候了!

七、集体研究与个人决断
“这是经集体研究的,也不是我个人的责任。”
         有的官员认为,有些问题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即使违法违纪了,个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2005年底,郑州电信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丁继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 他在会上提出,从公司账上套些钱来给大家分。他们集体研究后决定:财务部经理冯某负责虚开发票,经营部主任苏某负责报账,丁继平则审批签字,套出800余万国有资金,然后私分侵吞。经法院审理,丁继平以犯贪污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该案中其他十人均被判刑。由此可见,“集体研究”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只要对国家财产、国有资金进行私分侵吞,都是违法犯罪。奉令办事者给各位送上红包,大人喜滋滋认为,这是自己该得的份额,绝非受贿。至于国库被挖空,社会主义墙脚被掏空,他们或者看不到,或者视而不见乃至熟视无睹,因为这几个大人本身就是一群硕鼠。
只要是贪污受贿,“集体研究”也好,“个人决断”也好,都是违法违纪行为,“集体研究”的是系统腐败,一、二把手负主要责任;“个人决断”是个人腐败,个人决断者负完全责任。
每个人都有责任, 有良知者为国家和民族利益负责;没有良知者,攫取国家和民族利益,只能被问责,只能负法律责任。
前者为公,后者为私;前者为杰,后者为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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