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章程
(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第一次代表会议通过)
2018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秦皇岛市抚宁区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民间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人民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区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包括小说、散文、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诗歌(古体诗词、现代诗)、网络文学、文学评论等文学团体,下设相关各学会。其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在区委宣传部和区文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贯彻全心全意为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引领的原则。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组织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鼓励和帮助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创作原则,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新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八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欢迎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坚持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主题思想的引导。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人才的成长,发展和壮大抚宁区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刊和网站,不断提高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全区文学社团和刊物,认真履行发现创作人才、推出优秀作品、引导“正能量”创作思潮的职责。
第十三条 广泛团结新老作家,增进同兄弟县区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四条 推进抚宁区作家、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参加市级、省级文学活动,增进同域外作家的交流。
第十五条 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和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文艺思想,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述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加强会员联络和交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争取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七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文学与社会,联系作家、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与读者,力促文学艺术社会功能的发挥和实现。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抚宁区作家协会和区域内大型企业、行业作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者,均可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予的文学工作任务、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监督权和参加评奖、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并完成本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全区文学工作者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区作协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区文学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代表大会个人代表,由主席团、各团体会员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提出建议人选,由本地、本系统的本会会员选举产生;全区文学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在全区文学工作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领导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理事会由全区文学工作者、作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根据上级宣传部推荐,区文联主席提名选举主席一名。根据作协主席提名选举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根据秘书长提名选举副秘书长若干名。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秘书长必须由中共党员,并且创作成果、文学活动成绩比较显著者担任。
协会建立中国共产党抚宁区作家协会党支部,支部书记由主席担任。本会根据主席提名,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由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员单位,可以按照民主协商程序,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推举一位代表参加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理事会,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全区文学工作者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应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
第三十一条 协会日常工作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并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各种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主席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争取区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本会举办各种文化活动的收入;
四、社会赞助。
第三十四条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新时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会址设在秦皇岛市抚宁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秦皇岛市抚宁区作家协会理事会。
2018年2月7日